(2016)冀09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64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34081-3。负责人赵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20633-8。法定代表人吉建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茹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巍,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秀霞、王旭,被告委托代理人梅茹彦、周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至今,被告通过报纸、电视飞字、宣传彩页、张贴公告等形式,散播称“。有某运营商上门要求用户强拆有线电视,安装其网络机顶盒及捆绑相关业务,给市民带来不便。”,被告故意捏造事实,毁损原告的名誉,含沙射影的对原告进行恶意攻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发展宽带接入业务,IPTV业务以及光纤化改造工程带来不利影响,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被告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应依法承担在报纸、电视等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待被告停止侵害后确定增加诉求;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诉称要求损失为10000元,其他损失另案主张。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无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被告在沧州广播电视报上作出的郑重声明,内容没有明确指明原告任何名称,因此,原告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无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第二、被告在实体上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而相反的是,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侵权,对此我方将保留追究原告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三、原告的各项请求不明确、不具体,请求贵院结合程序、实体问题综合考虑。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为我省IPTV业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通知(2013年11月20日)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省广电局批准合法开展IPTV业务的运营商仅有联通公司一家;2、被告自认的2015年4月3日的沧州广播电视报一份、2015年4月7日刊号为7235号沧州晚报第三版的报纸一份、光盘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提供证据如下:2014年5月16日沧州广播电视报一份、光盘一张、录音笔录四份,用以证明因市场上出现了打着我公司有线电视免费看等幌子,困扰了客户的视线,影响了我公司的名誉,光盘录制的是客户向服务热线96××8反映某公司强行要求客户退出有线电视,实现上网电视固话一体化等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在2015年4月3日的沧州广播电视报和2015年4月7日的沧州晚报上刊登“近期接到市民反映,有某运营商上门要求用户强拆有线电视,安装其网络机顶盒及捆绑相关业务,给市民带来不便。特此声明,该行为与沧州有线数字电视无任何关联,请用户提高警惕!因此给我公司带来的困扰,我公司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咨询电话:96××8”。另外,被告在电视节目上飞字,飞字内容和报纸内容相同。本院认为,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对其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保有、不被侵犯的权利。具体而言,法人的名誉包括对其产品、服务、人员、管理、信誉等多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是名誉权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故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是享有名誉权且名誉权涉嫌遭受侵害的主体。本案中,被告在报纸和电视飞字中的内容用语模糊、指向不明,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丽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