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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辰欣佛都药业(汶上)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辰欣佛都药业(汶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791号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工贸区大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5093774b。法定代表人潘欣华,董事长。被告辰欣佛都药业(汶上)有限公司,住汶上县济宁市汶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都大街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56218957g。法定代表人卢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欣佛都药业(汶上)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3元,由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德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双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