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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439-2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3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精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439-2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某大楼主楼2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郑某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北南新路某厦15A2,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精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91、69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9,9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65.1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金额人民币8615.17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名下有比亚迪牌QCJ7150WT2车辆(车牌号码为粤某号),本院已依法查封,并进行布控,但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此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以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