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49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卞宁宾、卞宁空、王桂英、卞宁宝、李正明、夏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卞宁宾,卞宁空,王桂英,卞宁宝,李正明,夏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49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朱彤,行长。被执行人卞宁宾,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卞宁空,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卞宁宝,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正明,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夏传华,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卞宁宾、卞宁空、王桂英、卞宁宝、李正明、夏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传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