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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30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