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30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