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燕与魏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魏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杨燕。被执行人:魏炜。申请执行人杨燕与被执行人魏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80000元,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存款和工资,并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