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与被陈小艳、李蜀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陈小艳,李蜀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被执行人陈小艳被执行人李蜀黔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小艳、李蜀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宏山审 判 员 袁跃成代理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潇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