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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莹莹与朱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莹莹,朱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3民初235号原告徐莹莹。委托代理人李阳、吴国建,开封市龙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建涛。徐莹莹诉朱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给被告朱建涛。2016年3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莹莹及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朱建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莹莹诉称,2015年11月22日、2015年12月4日朱建涛从原告处借走35000元,且给原告写下欠条两份。到还款日期后,朱建涛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债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建涛返还欠款35000元。被告朱建涛辩称,我欠原告徐莹莹35000元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还账的时候还需要在细节上进行清算。2015年8月份我和原告合开一家公司,每人出资50000元。公司经营几个月之后,由于效益不景气,原告要撤出公司资金,才给其打了35000元欠条。不过公司的开销和费用需要清算后,才能算出给其多少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原、被告合伙开了开封帝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XX(被告外甥)。双方约定每人出资50000元。经营3个月后,原告要撤资,2015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莹莹现金15000元,2015年11月底还,朱建涛。2015年12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徐莹莹现金20000元,2016年春节前还,朱建涛。”借款到期后,被告朱建涛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朱建涛对欠款35000元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2015年11月22日借款、2015年12月4日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欠)条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本案被告未按借(欠)条约定履行义务,是导致该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归还借(欠)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亲笔所写借(欠)条为证,被告对于该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案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建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莹莹借(欠)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朱建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