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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广庆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任广庆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126号申请人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被申请人任广庆。申请人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任广庆驾驶的鲁P、鲁P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任广庆驾驶的鲁P、鲁P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