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蒙国华与杨金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国华,杨金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479号原告蒙国华。被告杨金隆。黄干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国华诉被告杨金、黄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国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折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蒙国华负担。审判员 余用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