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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蒙国华与杨金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国华,杨金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479号原告蒙国华。被告杨金隆。黄干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国华诉被告杨金、黄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国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折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蒙国华负担。审判员  余用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