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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云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分公司,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分公司被执行人范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具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范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XX所得的工资收入2500余元定额月扣划150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直至清偿债务154367.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又中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韩日明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