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261号原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何自全。被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旭东。原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现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