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刑初字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雷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9刑初字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慧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雷某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53×××53的信用卡。2013年6月开始,雷某甲在明知自己偿还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透支该张信用卡,并采用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后又马上将剩余的额度透支,2014年7月后再无还款。2014年6月起,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短信、上门、信件催收等方式向雷某甲催收欠款。截至2015年8月27日,该信用卡已累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9999.45元。雷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投案,并偿还了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翁某、罗某、张某、雷某乙、邓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的说明;电话录音光盘;信用卡申请资料、建设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挂号信寄送证明、外访催收记录、土地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及还款情况说明、存款凭条、借条、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认罪悔罪,已归还信用卡欠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茹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