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昆山市圣祥喷塑厂与昆山瑞霖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圣祥喷塑厂,昆山瑞霖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财保21号申请人昆山市圣祥喷塑厂,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251号。被申请人昆山瑞霖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鹤峰路9号。申请人昆山市圣祥喷塑厂于2016年4月14日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帐户资金27529.3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瑞霖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帐户资金27529.33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帐户资金不足27529.33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27529.33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益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