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云彤与於兰兰、任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彤,於兰兰,任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彤。被执行人:於兰兰。被执行人:任银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云彤与被执行人於兰兰、任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於兰兰名下车辆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房产已有足额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6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