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学兰与刘继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兰,刘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兰,干部。被执行人刘继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兰与被执行人刘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43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5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1.49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继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