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彦林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外号“波吉”,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省新化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成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曹晶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康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到被害人曾某家玩时,见室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便萌生盗窃之念,将曾某家的钥匙盗出配了一把。后李某甲借故将曾某骗离房间,用钥匙开锁未逞后,踹开门入室将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袁志文、陈沐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资料、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害人曾某姐姐的电话询问记录;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财物,应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400元。(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成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