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开强、正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强,王开强,正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申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强,又名王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开强,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东征,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王志强因诉王开强、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王志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工作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志强申诉称,王开强之父王正福(已故)所持有的涉案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鉴定系伪造,且被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行初字第81号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王开强认为正阳县人民政府为王志强颁证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不成立,王开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正阳县人民政府辩称其为王志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王志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