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上海歌城金乔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歌城金乔娱乐有限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歌城金乔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兆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上海歌城金乔娱乐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2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且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上诉人遂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