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马某,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襄阳分院工作人员。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1幢4单元(原3单元)5层1室(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