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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马某,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襄阳分院工作人员。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1幢4单元(原3单元)5层1室(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