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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执恢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利县洛河镇水坪重晶石矿与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利县洛河镇水坪重晶石矿,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执恢复1号申请人平利县洛河镇水坪重晶石矿。执行事务合伙人:罗忠越。被执行人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振宗。平利县洛河镇水坪重晶石矿与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做出(2015)安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平利县洛河镇水坪重晶石矿下欠货款2590464.2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1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50元。因被告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平利县洛河镇水坪重晶石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昊华平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0万元,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6月底之前,由被执行人再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万元,2016年7月底之前将剩余欠款全部付清。经审查,和解内容真实有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康宁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刘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