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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田孟林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36号罪犯田孟林,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2007年1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东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孟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孟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孟林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孟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