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维材与熊恩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维材,熊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887号申请执行人袁维材,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熊恩志,男,1967年6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维材与被执行人熊恩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7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维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熊恩志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74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