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宁生与李小俊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生,李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宁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住该镇拐沟。被执行人李小俊,男,汉族,江苏省江都市吴桥镇高扬村人,住该村第五组。本院在执行刘宁生与李小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俊名下奥迪小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俊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