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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宁生与李小俊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生,李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宁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住该镇拐沟。被执行人李小俊,男,汉族,江苏省江都市吴桥镇高扬村人,住该村第五组。本院在执行刘宁生与李小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小俊名下奥迪小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俊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