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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薛建春与薛三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春,薛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薛建春,男,生于1966年3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薛三军,男,生于1966年4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建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三军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三军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昝村支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薛三军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昝村支行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