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182号原告苏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某某、武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某镇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苏某某、武某某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武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登记在原告苏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苏某某不得将被查封房屋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