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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洪东与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东,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92号原告陈洪东,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刘伯玲,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金湖广场负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嘉伟。原告陈洪东诉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洪东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陈洪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2.5元,余款30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钟凯人民陪审员  罗梅立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炜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