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洪东与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东,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92号原告陈洪东,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刘伯玲,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金湖广场负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嘉伟。原告陈洪东诉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洪东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陈洪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2.5元,余款30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钟凯人民陪审员 罗梅立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炜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