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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90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又名杨会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辉,黄骅市渤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