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哈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416号原告哈某某,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甘某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哈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哈某某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