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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范建兵与倪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兵,倪旱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235号原告:范建兵。被告:倪旱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兵诉被告倪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兵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建兵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建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