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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大彭与伊犁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彭,伊犁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朱大彭,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伊犁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伊宁市。朱大彭与伊犁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宁市人民法院2015年伊民初字第033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伊犁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大彭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之支付案款,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伊犁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大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伊犁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大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运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