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114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147-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被申请人张某,女。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在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自愿提供了申请人王某某配偶刘某某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李某某、张某在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并查封申请人王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某某、张某二人在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某配偶刘某某名下位于府谷镇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