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宁市鑫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诉王成贵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鑫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王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74号原告:伊宁市鑫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营业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营者:李振远,该服务中心业主,住伊宁市。被告:王成贵,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鑫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王成贵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伊宁市鑫远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