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占礼与被告黄翠莲、武学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礼,黄翠莲,武学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4号原告薛占礼,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黄翠莲,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武学佳,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占礼诉被告黄翠莲、武学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24元,退还原告47812元,其余4781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