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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占礼与被告黄翠莲、武学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占礼,黄翠莲,武学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4号原告薛占礼,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黄翠莲,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武学佳,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占礼诉被告黄翠莲、武学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24元,退还原告47812元,其余4781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