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霞诉被告张某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霞,张某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578号原告崔某霞,女。被告张某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霞诉被告张某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霞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