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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庞立君与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立君,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庞立君,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54C街区7栋1门2楼3中门。法定代表人:李小东,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庞立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陆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长汽开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奉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