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磊申请执行王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王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志方,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陈磊申请执行王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志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