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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磊申请执行王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王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志方,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陈磊申请执行王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志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