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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138-2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方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2015)霸民初字第2293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