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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海茂申请执行周称心、王连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茂,周称心,王连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467号申请人周海茂,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称心,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连连,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周海茂申请执行周称心、王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周海茂申请执行周称心、王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周海茂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佳福小区15-108号房屋(合同编号:2008-0015821)。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解除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周海茂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佳福小区15-108号(合同编号:2008-0015821)房屋的查封。本次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