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67号原告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雁栖湖西岸东方名苑会议中心龙光沙滩办公区106室。法定代表人辛群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世贤。委托代理人郝光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利,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先臣。委托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正置业公司”)于2015年7月7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住建委”)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卓正置业公司与被告怀柔住建委已案外和解,原告卓正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卓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雨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人民陪审员 徐淑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