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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培培与王松洁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培,王松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581号原告朱培培。被告王松洁。原告朱培培与被告王松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培撤回对被告王松洁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