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西芳诉被告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西芳,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779号原告白西芳,女,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詹萍,女,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白西芳诉被告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詹萍未到庭。原告白西芳未能提供被告詹萍的准确住所地,致本院无法向被告了解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西芳对被告詹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