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与南皮县鹏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南皮县鹏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被执行人南皮县鹏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德城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304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