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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西安云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高科华上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长治高科华上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彩云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高科华上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高科华上光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云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费用132548.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50元、执行费1890元,共计137388.74元,但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高科华上光电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高科华上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智能氮气柜(FU1100-SN)10套、充氮烤箱(XU112-300)8套,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俊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