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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7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明清与段美萍、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清,段美萍,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113号原告陈明清,男,1989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段美萍,女,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超,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清诉被告段美萍、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另查明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振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