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XX与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759号原告李XX,女。被告薛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礼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人民陪审员 赵金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