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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XX与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759号原告李XX,女。被告薛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礼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人民陪审员  赵金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