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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楠、梁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楠,梁小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301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被告王楠。被告梁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楠、梁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