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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大国、倪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张大国,倪翠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457号原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田崇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国,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倪翠香,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国、倪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潘 超审 判 员  刘艳文人民陪审员  杨玉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