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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唐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乙,曾用名唐某甲。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石珏、赵天予出庭,指控:2016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乙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津L×××××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秋石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复兴立交匝道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唐某乙具有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现又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乙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唐某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