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生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93号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寿国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霞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万星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倪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